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就是离婚证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我国的离婚证明有三种:1、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3、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
扩展内容:
案例
夫妻长期分居判离婚
最近,张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终于判下来了。张某与李某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双方在2010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
2012年起,女儿一直随母亲张某一起生活。张某与李某各自外出打工,但两人没有在一个城市。几年间里,李某4次前往张某打工的城市看望母女二人。
期间,原告张某于2012年9月6日、2014年2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以原、被告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所以,张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释法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组建家庭时间较久,但自2012年以来,原、被告均各自在外地务工,基本互不往来,虽然被告李某曾前往探望原告,但长达3年时间仅探望4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隔阂。
原告张某在本次起诉前已于2012年、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可以证明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
综合前述原因,对于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
只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没有离婚证算离婚,不需要另行办理离婚证,以后再结婚,只需要拿着调解书去婚姻登记机关即可。
法律条款:
根据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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