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学本科毕业后,去了河北廊坊一家公司,档案户口转过去了,今年1月份我辞职,之后我在厦门找了一家公司,现在需要把档案调过来,然后转入户口,原先的公司找了半个月,告诉我档案丢了,既不在公司也不在人才中心、人事局。可是我现在很着急用档案,我该怎么办呢?有谁办过的是否可以介绍一下,可以要求公司替我补办,赔偿损失吗?都需要补什么资料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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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以干部的身份申请转到厦门人才中心,但是不知道这边检查档案完整性的时候,都需要检查什么资料。
有谁可以告诉我?
是不是大学的一些档案就可以了?
还是高中初中的都需要?
以前那个公司那边还需要补什么资料呢?
以前公司的人本中心的告诉我。她去廊坊机要科查询我的档案流转记录,机要科的人把1年半没人管的档案都销毁了。连签收记录都销毁了,我很怀疑啊。档案到底是在开发区人事局还是机要科没了的现在谁也不知道。完全没有依据可查。
另外,厦门人才中心的几个办事员,一直都不肯告诉我需要补什么资料,高中初中要不要都不肯说。就知道说档案拿过来我们才能告诉你缺什么。郁闷啊。
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档案是不可以再生的,由此对你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如果个人与单位(包括委托管理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所等)有存放档案的协议,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
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因此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调到新单位后发现档案不在,可以到向原单位查询看新单位是否交回了调档案的回执,再与新单位交涉。如果确认档案丢失需要重建档案,还需到自己曾经学习过的学校、工作过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遗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私自提供、抄录、公布或者销毁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出售、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售、报送档案的;
6、不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档案或者违反规定不按期上交档案的;
7、明知要保存的档案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