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减轻处罚情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少波,男,1991年6月8日出生,大学院校医院实习医生。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少波犯强奸罪,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郭少波在某校医院门诊楼诊室内,趁独自为被害人高某的背部、臀部拔火罐、按摩治疗之机,利用医患间的信任关系,以手指探摸高某阴部的方式,对高某实施猥亵行为,后用生殖器触碰高某的阴部,欲实施奸淫时,被高某发觉、斥责而未得逞。被告人郭少波后在明知被害人高某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待被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郭少波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少波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郭少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面未得逞,属犯罪未遇,可以比照既速犯减轻处罚。那少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郭少波能积极赂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的情从轻处罚。郭少波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靠的危险,宜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少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少波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适用减轻处罚情节?
三、量刑分析
刑法规定了各种具有减轻处罚功能的量刑情节,如何适用这些量刑情节的减轻处罚功能?是否可以在两档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
关于如何适用量刑情节的减轻功能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减轻处罚情节可分为“应当型”减轻处罚情节与“可以型”减轻处罚情节两大类。具体适用如
下:
1.“应当型”减轻处罚情节。包括三种类型:(1)“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如有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必须予以减轻处罚。(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这类情节,首先应当考虑减轻处罚,当减轻处罚不足以体现从宽时,可予免除处罚。(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等情节,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犯等情节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对于这两类情节,首先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当从轻处罚不足以体现从宽时,可予减轻处罚,甚至依法免除处罚。
2.“可以型”减轻处罚情节。包括两种类型:(1)“可以减轻处罚”情节。如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可以减轻处罚”情节。一般应当减轻处罚,但当减轻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予从轻处罚(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回”情节。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未遂犯、自首、立功被教唆犯未犯被教唆之罪等情节,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花又啊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等情节,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对于这两类情节,一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当从轻处罚尚不足以体现从宽时,可予减轻处罚,甚至依法免除处罚。
关于能否在两档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减轻处罚时,一般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在两个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但对于同时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功能量刑情节的,能否在两个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在法定刑一档以下确定宣告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如果被告人罪行较轻,且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形,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选择适当的调节比例,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必须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对于适用减轻处罚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被告人郭少波具有犯罪未遂和自首两个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被告人郭少波利用医患间的信任关系欲实施强奸犯罪,同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郭少波犯罪手段一般,在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后,因被害人发现并报警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继续实施强奸犯罪,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决定对犯罪未遂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功能。同时,考虑到虽然郭少波没有完成奸淫行为,但被害人仍遭受猥亵侵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湖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40%以下的从宽调节幅度内确定减少基准刑的 25%。郭少波在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好决定对自首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功能,并适用相对较大的从宽比例。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湖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 40%以下从宽调节幅度内确定减少基准刑的35%。
被告人郭少波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刑罚幅度内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郭少波实施1次强奸犯罪,情节一般,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36个月)。本案没有其他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故基准刑即为有期徒刑三年(36个月)。量刑情节方面:犯罪未遂,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5%,该情节优先适用调节基准刑;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的35%;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获得谅解,酌情减少基准刑的20%。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结果为12个月。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郭少波犯罪未遂,又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体现了从宽处罚的效果。与被告人郭少波罪责相适应。郭少波犯罪后有积极认罪、真诚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减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对郭少波适用缓刑。据此,判处被告人郭少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要点
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一般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功能量刑情节,在法定刑一档以下确定宣告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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