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人民法院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意义:
1、告知被害人及相关亲属等配合检察院控诉犯罪,也就是说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量刑主张。
2、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说是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可要求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因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送达被害人一方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扩展资料:
诉讼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应当接受为确定诉讼人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是女性,检查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