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相竞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用人单位法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是为了对特殊情况劳动者的保护,而对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如果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达到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问用人单位可否依据法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和第42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39条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39条优先适用于《劳动合同法》42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24
竞合时,按第39条办。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可以依照除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外的规定(当然包括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1-09-24
可以的 第四十二条仅对第四十和四十一规定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