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符合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些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来衡量,法律是定罪量刑的惟一准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要求在确定是否违法和定罪量刑上依法办事,而且也要求在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任何违反法律的自由裁量、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做法,都是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违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所绝对不允许的。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坚持这一原则,要求做到: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决不能因人而异;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的适用的专门机关。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查明案情,要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只有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
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律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