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一般来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其辨别是非善恶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较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有些不满14周岁的人由于某种特别的原因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同意的硬性规定。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限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毒罪等八种具体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7]此可谓罪名说。根据罪名说的主张,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只有属于刑法规定以特定的八种犯罪定罪处罚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观点则认为,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含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8]此可谓罪行说。根据罪行说的观点,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包含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即使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仍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一阶段年龄的人,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有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地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刑法规定这一阶段年龄的人,除身心发育不健全者外,应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较大。所以,一方面,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的一切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从宽处罚的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在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上多采用免型、缓刑、减刑和假释。所以你说的不会有刑罚但可能会进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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