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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求解答:2012年12月6日,浙江龙游飞雁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阿民拿着盖有公司公章的起诉状和一张被撕成四瓣后又粘贴在一起的16000元欠条,来到衢江区法院,要求责令被告小羊支付16000元货款。问起欠条被撕成四瓣的原由,阿民回答说:小羊是衢江区杜泽镇的个体户,他们于2010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过钙化肥,当月结账。原告按约供给化肥,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于2011年3月29日出具了一份欠货款16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2011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上门催讨欠款,但在出示欠条时,被告一把夺过欠条并将之撕成了四瓣……
2011年12月23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小羊到庭辩称,出具给原告16000元的欠条一份属实,但2010年12月17日,原告阿民等3人来我处催款,我将事先准备好的16000元现金付给阿民,阿民清点无误后,将欠条交还给我,我将欠条撕碎后扔在办公桌上,随后去冲开水,谁知,阿民却将撕碎的欠条又捡了回去,再向我要钱。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钱款两清,不存在欠款,且我付款的当时有证人阿富在场可以作证。
法庭传证人阿富到庭作证。阿富说:2010年12月17日下午2时许,我从田间给稻谷治虫回家后,到小羊店里,看见小羊从抽屉里拿出钱交给阿民,阿民数钱没有说什么话,小羊把放在桌子上的条子(类似供销社收据)撕碎,然后我就走了,走时,阿民还在数钱。
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和催款直接参加者阿民,听了被告及其证人的辩解陈述后,气愤无比地说:被告及证人所说完全歪曲了事实,那天,我同公司的经理和驾驶员3人到被告处,要求付款,我在出示欠条时,被被告夺去并撕毁扔在地上,我即上前扭住被告欲打他,被公司经理劝阻,经理叫我把条子捡起来,向法院起诉。当时被告妻子、儿子及阿富均在现场,阿富是被告的帮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是伪证。
针对双方的陈述和辩解,承办法官向被告小羊问了几个问题。
审:被告小羊,16000元现金你事先就准备好的,那么你是怎么准备的?小羊:16000元现金是我两个多月来的营业款。 审:你是否知道2010年12月17日这天,原告要来催款? 小羊:这我不知道。 审:那么,原告没来之前,你把准备好的16000元现金放在哪里? 小羊:一直放在自己的办公桌抽屉里。 审:这么说,放了两个多月? 小羊:是的。 审:再问一个问题,当发现原告方将撕碎的条子拿走,你有无采取什么措施?如追回碎条子或向有关部门报案。小羊:没有。 审:为什么? 小羊:我也说不出为什么。 审:证人阿富,你是不是被告小羊的帮工? 阿富:是的。
问题:
1.本案中的“欠条”被撕破了,是否有证据资格?为什么?
2.本案中当事人的陈述中是否有不和常理之处?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是否能排除怀疑?为什么?

1撕碎的“欠条”仍具有证据资格。因为能否具备证据资格,需要审查的是欠条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欠条是否真实?欠条是否合法,与欠条撕碎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过从形式上看不美观罢了。
2、小羊的陈述有不合常理之处。16000元被放在柜子里两个月,作为商店,钱是流动性的财产,小羊这种做事,不合常理。
3、能。小羊的陈述是假的,阿富的证言证明力又小,故小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小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故此判定小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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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2
一,帮工阿富没有作证资格因为他和小羊有利害关系。
二,证据被撕碎仍有效,因为不缺“肉”就像人民币被撕成四瓣后粘上仍然能花。
三,原告将撕碎的条子拿走,小羊既不追赶要回又不报警,这显然不合常理。
四,小羊说他两个月前就把16000元准备好了,一直放在抽屉里这不是儍瓜吗?万一丢了怎么办,两个月利息、损失也不少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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