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显然,律师并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无法构成此罪。
但是,刑修(九)对该罪进行了修改,说不定就会发生变化哦。
其它律师的回答并不准确,并不是说自愿告知就不会构成该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因此即使是自愿告知的,一旦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仍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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