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0-10
您可以百度下“科易网”进入网站,进入“科易知道”栏目,搜索“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会有详细说明,内容分多种情况,比较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四章 专利侵权的认定
第一节 侵权认定的比较
在明确了某一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范畴,并且也基本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进行比较,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既然是比较,首先就要解决用什么与什么比的问题。这个问题本来不应称之为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给专利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以侵权认定的比较就应该是在实施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与专利权内容之间进行。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专利法的时间不长,公众的专利知识比较欠缺,加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较,或者将被诉侵权人的在后专利的内容与在先专利内容进行比较等现象。前一种做法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缩小到了专利产品这样一个技术点上,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而后一种做法则是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从一个点放大到了一个技术面,从而增加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当然,随着专利知识的普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类适用专利法出现偏差的情况会逐渐减少。
如何将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样抽象的文字描述内容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结构进行比较是侵权认定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对此,我国一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官提出了“特征分析法”,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找出来,或将技术方案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再把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分别找出来,列出数量和名称。然后将这两组技术特征按对应关系排列,对这些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字面侵权就不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了权利要求里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5]特征分析法简单明了,应用在条理清楚、结构简单、各技术特征之间关系描述准确的技术方案上效果明显,它对于我国那些缺少技术知识背景的法官而言是一个便于掌握的判断手段,因而逐渐被其他法官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者借鉴或应用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去。但是对于那些结构复杂、各技术特征之间关系不能简单进行分割的技术方案,此时对技术特征的理解还要将技术特征结合成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有时甚至要考虑到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目的及有益效果部分的描述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特征分析法,就难以达到准确认定的目的。
第二节 等同原则
··············
第2个回答 2011-10-12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第3个回答 2011-10-10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深圳专利侵权律师:李新淼律师(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深圳专利侵权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专利侵权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专利侵权律师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手机号码
李律师在深圳从事知识产权(专利侵权、商标、版权等)法律工作多年,曾先后服务于富士康企业集团、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经验丰富,做事负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3-02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有3种判定方法:1、完全一样原则,又叫做全面覆盖原则;2、相对等同原则;3、劣等发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判断实用新型的专利是否被侵权,一般会使用以上的3种方法来判断。通常来说,第2种方法的使用频率更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不会有人照抄所有的外观设计。
免费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为你服务
0元注册公司
严选优秀专家
招募律师合伙人
上千订单全程辅导
律师合作
案源赠送辅导转化
首月免费代记账
300城市大平台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