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通知交房,但是因为我的房门有块明显的凹痕很影响美观,所以我不打算收房,而且也不着急用。但是物业不听我这个理由要我找开发商让他们来维修。
他们说叫你收房你就得收房,就得交物业费,拖着也没用早晚要补交回来。
请问物业这种做法对吗?
我们很多业主对这个物业都很有意见,我想如果我一直拖着等到我们业主够多投票换物业的时候,我是不是就不用交以前没交的物业费?
如果符合交房条件,业主不可拒绝收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交纳。因此对于按时交付应当如期缴纳物业费,对于没有按约交付的应何时收取物业费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房的,比如房屋质量等问题让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将房屋修缮至可以达到交房条件时,才能开始收取物业费。
单纯属于业主无故拖延交房,则物业费起缴时间可以自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的日期计算,且一般来说购房合同上也会约定买受人拖延收房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具体表现就包括承担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因此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最后收房时也应一起补交。综上,本案中钟女士应当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缴纳物业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交房条件
但是物业从开发商那里收房的时候就应该检查房屋质量啊!他们没有检查就吧房屋交给我他们难道没有错嘛?
追答质量验收是业主的责任,房屋质量有问题通知开发商维修,无重大质量问题业主不得拒绝验收,房屋外公共部分是物业验收的义务,室内验收物业没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