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期限

借条是2010、1、12日到2010、7、12到期的。我是担保人、担保人只写了我的名字,法官说我是永久的担保。请问我的担保期限过了没有?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我应该怎样做才好?法官会误判嘛?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您未与出借人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依法应当推定您所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1年1月12日前,请求您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间债权人从未向您主张过权利,依法应当免除您的保证责任;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间,债权人曾经向您主张过权利,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追问

谢谢您!但如果法官还是判我是永久担保责任,我应该怎样做?谢谢!

追答

“永久担保责任”不是法律规范术语,人民法院不可能作出这样判决。如果您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04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