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正大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甲产品。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在销售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2年度,正大公司相关经济业务和事项如下:
(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4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00万元,增值税额为68万元。产品已经发出,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买方用银行存款支付增值税68万元,对货款部分开具一张面值为400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
(2)5月10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2 400万元,增值税额为408万元。产品已经发出,货款和增值税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 200万元。
(3)本年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1 200万元,车间一般消耗领用原材料240万元,企业管理部门领用原材料80万元。
(4)10月3日,销售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72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80万元,增值税为13.6万元。原材料已经发出,货款和增值税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
(5)分配本年度工资8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40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60万元,企业管理人员工资160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80万元。
(6)本年计提坏账准备52万元。
(7)本年计提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400万元。
(8)本年度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期发生的广告费用24万元,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56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及银行手续费16万元。
(9)用银行存款缴纳本年度增值税240万元,所得税140万元。
(10)计算并确认本年应交所得税。假定不存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11)将本年度的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