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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院又以不同罪名立案的案件,嫌疑人如何移交?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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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2011-10-09
除了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自办的案件以外,其余的案件都是先交由公安机关侦办,然后再由检察院审查公诉。不管是公安机关侦办还是由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嫌疑人,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都是交由属地看守所进行刑事羁押的。所以这个只是案件的移交,犯罪嫌疑人始终是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本地区内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的移交(除非是跨地区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被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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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2011-10-12
这种情况其实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在此期间变更罪名,嫌疑人不需要移交,只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换押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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