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法律没有什么公平公正只要给钱就好使、我的电话录音案子竟然打输了、我在起诉之前咨询了很多律师大家都觉得我这个案子胜算挺大的败诉我能接受、可是就因为别人给法官上了钱就判我败诉、法官给我的律师打电话说我的证据不足、刚打完没俩天就多次催促我的律师去取结果说我败诉了、这个法官为什么那么着急让我的律师取结果呢、而且败诉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对方在开庭的时候说了一句不欠我的钱、可是我的电话录音里面都录得明明白白的对方在里面已经承认欠我的钱的事实、钱数、借钱的日期、和还钱的日期都说了、我不明白对方都承认的这么明白法官还说我的证据不足、我不知道什么样叫证据足了、别人借我的钱当时因为是恋爱关系我没要求对方写借条没想到后来我们分手了我要求对方还钱的时候对方就总是以没钱为借口拖着不还、在最后一次通话要钱的时候我就录了音、并用这个录音起诉了对方、没想到开庭的时候就因为对方的一句不欠我钱法官就否了我的电话录音、就只给了一句证据不足、这个理由合理吗、他在法庭上不承认欠我钱、那为什么要再电话录音里面承认呢、难道他是傻子吗、难道就一句不欠钱就能否了我的证据不足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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