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在法律上不能作为证据吗

如题所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8-18

理论上讲的话,电话录音毫无疑问可以在法律上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普通录音作为证据有很大的瑕疵,我们都知道音频文件很容易编辑篡改,而且网上的音频剪辑软件很多,录音在当事人手上总是有修改证据的嫌疑,瓜田李下让人不得不有顾虑,因此在实际庭审中,普通录音无效费力气不说还错失取证机会,在法庭上使用风险很大;

一般推荐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录音并单独存储,保证录音文件的客观和真实,一定要使用正规的主流录音软件,例如:移动公证,这个是第三方取证平台,录音独立云端存储,无法编辑修改,录音还可以出具存证证明、公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是很有成效的。

第2个回答  2017-06-01
您好!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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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05-31
电活录音,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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