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法律没有什么公平公正只要给钱就好使、我的电话录音案子竟然打输了、我在起诉之前咨询了很多律师大家都觉得我这个案子胜算挺大的败诉我能接受、可是就因为别人给法官上了钱就判我败诉、法官给我的律师打电话说我的证据不足、刚打完没俩天就多次催促我的律师去取结果说我败诉了、这个法官为什么那么着急让我的律师取结果呢、而且败诉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对方在开庭的时候说了一句不欠我的钱、可是我的电话录音里面都录得明明白白的对方在里面已经承认欠我的钱的事实、钱数、借钱的日期、和还钱的日期都说了、我不明白对方都承认的这么明白法官还说我的证据不足、我不知道什么样叫证据足了、别人借我的钱当时因为是恋爱关系我没要求对方写借条没想到后来我们分手了我要求对方还钱的时候对方就总是以没钱为借口拖着不还、在最后一次通话要钱的时候我就录了音、并用这个录音起诉了对方、没想到开庭的时候就因为对方的一句不欠我钱法官就否了我的电话录音、就只给了一句证据不足、这个理由合理吗、他在法庭上不承认欠我钱、那为什么要再电话录音里面承认呢、难道他是傻子吗、难道就一句不欠钱就能否了我的证据不足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