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6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一书中的资料显示,在“肃反”运动中,最后被发现和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及“反革命嫌疑分子”达数万人之多。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构想。
按照这一文件的要求,对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说,对这些人虽然不判刑,也不使他们完全失去自由,但也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此后,在1956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中,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指导思想。
劳教工作在“文革”中停滞
在1961年的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公安部形成《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规定中提出: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须经过专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随后,全国对劳教场所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整顿。但此后的十年“文革”劳动教养工作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在“文革”开始的1966年,全国劳教场所年末在所人数仍有近4万人,到1970年总数仅有4798人,降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低点。
1979年11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发布,这是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
《补充规定》首次确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此外,还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劳教制度的重建过程一直延续到1982年。其间,国务院颁布了两个重要法律文件:1980年,国务院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原来被采取这两项措施的部分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也被纳入劳动教养制度;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类劳动教养收容对象。
《试行办法》删除了1957年《决定》中“安置就业”的提法,首次明确将劳动教养场所视为“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并要求将“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直接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