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不可以。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到,有权决定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是业主,而不是业委会。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章第42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资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全体业主承担,全体业主需要给予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一定的经费支持,协助其进行运作。
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可以从物业费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但是前提是要经业主大会商讨决定同意以后才能抽取。
三、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可以从社区营利性场所,比如场所的租金等方面进行提取。
另外,一些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也会来自于社区业主的捐款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