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负有保证责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另外约定保证期间)?
没错.
过了这个时间没有追究是否就该免除保证责任?
没错。
如果是,为什么本案例担保人还会在2008年成为被告?难道是法院的失察?
这是当事人的诉权,立案庭是不能审理实体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律关系只有等到开庭时由审判庭来审理,没有经过审理是不能确定的,再说这是民事案件,法院不能依职权判断是不是超过保证期的,当事人不主张法院是不能管的,这就是私权利处分的行为体现。所以,法院没有错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在本案例中是不是指借款期限的壹年时间,也就是从借款之日2006年1月18日起到2007年1月18日的一年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没错。
3: 的一个朋友说过这样的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是6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这个“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请问担保法中确有这个规定吗?
有这个规定,但不是《担保法》条文规定的,而是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
浏览过担保法,但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是不是 看漏了。
哦,你看看担保法解释就知道了。
另,从你介绍的案件情况看,本案保证人可以主张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而免责。
追问那如果是经办人的疏忽造成的,如贷款人不还,经办人会产生什么后果?
追答那你 就惨;了 ~~
追问我会有什么责任呢?如果贷款人不还,但有财产呢,怎么办?
追答可以 找律师的 我不是专业的 知道的不是很多
追问哦,谢谢了!
追答呵呵 要给我最佳答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