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承租人承诺书时,内容里有时间限定,但是签的时候还没填写上去,在这样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是否有效?就是在以下的这份承租人承诺书上签字了,签字时划线部分的年月日都空着的,我就签下了,是否有效。我拍下照片了
承租人承诺书
中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本公司(人)于_____年____月___日,承租了XX公司位于XXXXX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房产证号:XXXXXX),租期至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现本公司(人)已知承租房产已抵押给贵行,为借款人XX公司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XXXXXX项下债务的提供担保。对此,本公司(人)郑重承诺:在贵行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时,租赁合同对贵行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不具备约束力,本公司(人)将无条件放弃因租赁合同产生的一切优先权和抗辩权。
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面签主调查人签字: 面签辅调查人签字: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依据《合同法》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的生效日期未到,但是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例如给付全部货款),且另一方接受的,此种情形之下,即便合同未签字或者盖章,也属于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形,当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是我太大意签的。签的时候他们说只是做个形式,没什么用的,我就没仔细看就签上去了,签好后他们就拿走了。签好后我拍了照,后来才仔细看的,觉得不对劲。现在照片还留着,就是和上面一样的内容,租房期限的时间没有写的。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