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低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申请低保的地点
1、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按“人户分离”的有关政策,所在街道(乡镇)应受理低保待遇申请。
3、确属由于生活困难租住他人房屋而又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或由于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暂住地居住6个月以下的,可由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据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在暂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据证明,向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保障对象跨县(市)区迁移的,由市民政局审批,迁出地与迁入地的民政部门要搞好衔接,保证困难居民在迁移期间领取救济金不间断。
5、跨县(市)区“人户分离”的低保对象档案由常住地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城市低保审批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逐户调查核实,可委托社区参与调查,社区要向街道(乡镇)提供加盖社区公章和调查人签字的调查报告。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居住地两处同时张榜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指定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同时对批准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反馈调查结论,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
4、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市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已受理,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或委托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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