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倒闭,要求调到其他分公司,但是员工不愿意调走,想拿赔偿,可是区域人事已经把员工编制调到了其他

分公司倒闭,要求调到其他分公司,但是员工不愿意调走,想拿赔偿,可是区域人事已经把员工编制调到了其他公司!如果再说要求赔偿,公司能满足吗?我想知道具体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

第1个回答  2015-05-11
劳动法是什么东西?
第2个回答  2015-05-11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
下午4时举行
,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以下为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立法宗旨
  完善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
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法律、
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以及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或者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号码;(三)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七)社会保险;(八)
、劳动条件和
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
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关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外,应当订立无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或者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关于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八、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
的;(六)法律、
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关于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
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
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一、关于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


应当提交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
、采矿业、
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
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十二、关于工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
  
应当依照
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
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
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十四、关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
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
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十五、关于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关于过渡期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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