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
一、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
1、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出现争议时的处理:
1、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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