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立案是在被告常住所在地,还是户口所在地。

我半年前离开了常住所在地(在常住所在地住有3年),现住在户口所在地,现老公起诉离婚,常住所在地法院已接受调解,但并未立案,如果调解不成,我可以要求在户口所在地立案么?
是不是我接受调解就必须在常住所在地立案呢?被告可以要求到户口所在地立案么?谢谢专业人士的帮忙,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你离开不足一年时间,所以你的经常居住地没有改变。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本案归你经常居住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就是你起诉,你也无权要求到你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30
按照法律规定,受理法院还是你的经常居住地,你要是离开经常居住地满一年的话,你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
第2个回答  2011-12-30
应该在被告住所地即户口所在地法院来解决.如果双方都在经常居住地,那么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且均达到一年以上.
第3个回答  2011-12-30
你起诉的,应到他所在地法院起诉追问

如果调解不成,他起诉我是要在常住地还是户籍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