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 已经上述了,但是法院通知不到对方, 律师叫我自己找对方人 这合理吗? 那我还请律师干嘛。 还有个问题 可以找律师去向法院开个证明到公安局查对方人吗?按道理说要调查某个人公安局应该很简单吧 法院有权利出这个证明吗? 求解?
那假如是公告也没有传达到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