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以苏州市为例。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于每一结算年度初按规定为参保人员预先记入当年个人账户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按实际划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
扩展资料: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及住院管理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参保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定点医疗机构须经参保人员或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卡里个人账户的费用本年度未用完其个人账户是不会清零的,个人账户的费用在下一年度也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帐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医保卡里个人账户的费用本年度未用完其个人账户是不会清零的,个人账户的费用在下一年度也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其已经达到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的;
(二)无在职职工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
第三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结清医疗费用后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