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风险的。
情况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如违反规则,有以下惩罚:
①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你借给对方,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判罚如下:
①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如果单位犯罪(涉及公司财产,职业等的转移),该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监禁不超过五年或刑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银行卡为例子,用自己办身份证办卡那么对方办理业务是要求你前往办理,丢失也需要你办理,若非法业务也是影响到你个人征信。
以手机卡为例子,用自己办身份证办卡那么对方办理业务(手机业务,丢失补办等)是要求你前往办理,严重公民欠费等出现问题也是归于实名制本人的。
(1)申请准贷记卡一般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
(2)在准贷记卡内存款是计算利息的;
(3)准贷记卡可以透支,但是透支款项没有免息还款期,从透支当日就可以计算利息,且必须一次还清没有最低还款。
准贷记卡作为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过渡产品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准贷记卡的使用量、使用意义都在逐步减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