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题所述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因此,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并且实际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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