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不是很清楚。1、延期审理。往往发生于庭审过程中。在庭审过程中,发生《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当庭宣布,无需另行告知当事人。2、延长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延长审限也不必告知当事人。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审限延长提出异议,法院应当给予明确的解释或答复。 附:《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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