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2011年2月左右结的婚,按照当地的礼仪,结果自从女方有了身孕就一直在她的母亲家生活,为此也有过一段时间的纠纷,后来生宝宝的时候是在我家生的。做完月子之后她的父母就带她回去(当时因为她的父母来闹过两次,而且她还不断的威胁说如果不给到一定的金额,就把孩子带回去永远不让我哦们见面。而当时我才发现她们家不是说和我结婚那么简单,就是为了我家的钱,至今都没有拿结婚证。这段时间又准备和我家打官司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不会判给她,如果判给她,而我又不给,法院会不会强制执行。还有她要求一笔赔偿金法院会不会也强制执行。
为此我在这过年的时候苦恼不已,在此麻烦各位,真的很过意不去,但我又真的需要你们的帮助。在此真心的谢谢各位,谢谢!
那么小孩在判了抚养权之后该怎么处理小孩户口问题?
没有结婚证,法律上不存在离婚。但是是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在法律上来说,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需看双发实力状况环境综合因素考虑判决,如果孩子有自主行为需遵从孩子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