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同意其辞职,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人数应多于补选名额。补选由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缺额的,应当再行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止。
村委会主任补选:
一、主任缺职时,由副主任递补;副主任缺职时,由原当选时第一轮计票得票最多的委员递补,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委员得票相同,则逐轮比多;缺职的委员通过补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但仍有成员不少于3名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不补选。
二、需要进行补选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补选程序。
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须多于应选职数。补选程序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满时为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村民委员会主任缺职,简化补选程序如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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