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里有平房一套,为婚后财产,男女双方经法院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上把家里平房写给女方,但房产还是男方的名字,并没有过户,当初离婚为男方先提出的诉讼,答应房子归女方,并签字和按了手印,经法院判定并盖章。可现在男方要以房名是他的,想要回房子,请问男方有权要回吗?
离婚协议上房产写给女方,又经法院判定,法院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男方无权要回房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予以补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