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关于补办补缴社保的问题(满意答案高分答谢)

事情经过:本人在佛山一家企业工作了两年多,公司一直没给我办理社保,今年我到劳动局申请劳动调解,提出单方面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偿我两个半月平均工资,同时要求公司为我办理和补交09年至今的社保。后经调解和出于时间成本的考虑和公司达成协议:1、本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本人支付两个半月的平均工资的六成(出于时间成本的考虑做出让步);2、公司为本人办理和补交09年至今的社保。公司和我签了协议后只履行了协议的第一条。已经过了五个工作日至今一直不为我办理和补交社保。给原公司打电话公司的态度要么敷衍要么干脆不理睬,犹如与虎谋皮。无奈只好继续找劳动局,劳动局却给出出人意料的答复:社保这一块不归他们管,叫我去找地税局。本人到了地税局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只管受理社保的申请,如果企业不为我们申请办理,他们没有执法权,不能强制企业为我们办理。一时成了皮球,劳动局地税局两头跑。后来打12345行政咨询,给我的建议是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协议已经证明劳动关系明确,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的事实清楚,还需要仲裁???)就算仲裁胜诉,从责令企业改正到强制执行需要75个工作日(是75个工作日不是自然日呀!!!资本家违法要他们改正还需要看他们的心情???难怪大家都说中国是资本家最后的天堂!!)
我想问大家有没有低成本的维权办法,可以让行政介入强执公司履行协议。现在公司就是想要和我耗时间。还有社保的申请办理(或补办补缴)具体是由哪些行政部门(机关)负责的,具体责任怎么分工?我和公司的调解协议如果过了15个工作日公司还是没给我补办社保,到那时我能不能要求公司逾期每天赔偿我误工费、食宿费、伙食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万一因为公司的过错无法申请补办补交社保又该怎么办(如无法提供申办材料)?如果因此公司损害了我未来的福利我该怎么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怎么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第1个回答  2012-02-27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这无论是从《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明确把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得到验证。因此,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2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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