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问题与 用人单位 还是 劳动者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无关系?即是否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是没有要求就无法再要求?
2、援引的法条有哪些?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提出,补缴社保是基于在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与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关。
另外,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交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补缴社保外(个人承担部分仍由劳动者承担),还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承担由于没缴失业保险而给劳动者带来的失业保险金损失的2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是否仍应该是仲裁前置程序?如果超过仲裁时间,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追答适用前置程序。过仲裁时效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