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现代汉语假性双宾语

如题所述

(52)假性双宾语结构:
a1.我沾了一手油。 a2.(修车时)沾了我一手油。
b1.我省了一笔钱。 b2.(这下子)省了我一笔钱。

(52)这种结构跟前面分析过的(46—47)的“使动结构”有相似之处,除了刚才已经说过的理由,即结构的“致使义”一定是名词后移才产生的,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如果说这种结构中的“我”原来位置就在动词后(52a2/b2),那这种原型结构中就没有主语了(例中就只能出现表时间的成分),这显然是违反一般的结构构造原则的。

祝你学习愉快! (*^__^*)
请及时采纳,多谢!追问

或者“吃了他三个苹果”这种领属结构的算不算假性双宾呢?

追答

按照上面的解释,吃了他三个苹果 不等于 他吃了三个苹果,所以应该不算假性双宾语。

追问

您的意思就是说“买它三本”可以看作是单宾结构的变化咯?判断假性双宾结构的方法是分裂移位,我这样理解对吗?

追答

我对此理解不深。我以为,假性双宾语就是不像双宾语,更像单宾语。
我说“吃了他三个苹果”不算假性双宾语,不是说它相比更假,而是说它相比更真。即更像真的双宾语结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15
汉语“双宾结构”分析的不同理论和方法
1. 我们承担的“973项目”中关于“双宾结构”的处理意见
现代汉语“双宾结构”的问题,从语言工程的角度看,什么算是“双宾结构”的问题倒是可以暂时忽略理论的严谨性或者非有什么特别的道理,只要“简单、统一”就可以了。就像“四分之一”,从计算机处理的角度就不妨把“分之”也看作是一个词。所以我们现在的处理就还是比较简单的:即首先是承认汉语有“双宾结构(三元动词结构)”,但是同时把所有文献中提到过的那么多“双宾”整理一下,而有些学者(如马庆株1983)归入双宾的结构就不算了。比如在该项目中只承认下面(1)中的四类是“真性双宾”。例如:
(1)a. 送你一朵玫瑰花 (给予类)
b. 放窗台上一盆花 (终点类)
c. 泼了小王一身水 (结果类)
d. 称呼导师老板 (表称类)
而像下面一般认为是双宾结构的(2)的“准双宾”、(3)的“移位双宾”和(4)的“假性双宾”,就没有归入双宾结构。比较:
(2)a. 回天津一趟 (动量类)
b. 等你十分钟 (时量类)
c. 玩他一整天 (虚指类)
(3)a. 落树上一只小鸟 (施事类)
b. 翻沟里一辆汽车 (主体类)
(4)a. 偷了我一张邮票 (取得类)
b. 讨厌他一嘴黄牙 (喜恶类)
c. 拆我台 (同源类)
上面这种处理虽然只是一种工程策略,但也不是完全说不出一点道理来。
比如(2)中带时量成分、动量成分、虚指成分的结构。这些结构大多数学者一般也都不算双宾结构,原因就是所有动词(包括形容词)都能带上这类成分,比如“漂亮它几天”,“逛它两天北京城”,要是都算的话结构中就有四个名词而不仅仅是双宾(三元)结构了。
再如(3)“落树上一只鸟”、“翻沟里一辆汽车”、“住楼上几位代表”等。这一类的句子在汉语中有不少,但因为其中只有两元名词(动词前只可能出现非论元的时间性词语),无法归入“双宾(三元)结构”,所以看作是单宾结构的变化(具体说来还可以有三种变换形式,因此叫做“假性双宾”)。
除此以外就是(4)中动词后的两个名词只要有领属关系的三小类就不算双宾结构。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真双宾结构都不能这样(加“的”),比如“*送了他的两本书”不能说;相反真单宾结构都可以,如“洗了他(的)两件衣服”、“参观了刘晓庆(的)两处住房”(而且都属于“可转让领属”)。二是真双宾动词都可以分别支配其中一个宾语,如(1);相反(4)这些结构都不行。三是汉语中其他单个动词结构实际上都要考虑支配领属词组的性质,这一点也是一致的。比如“他死了父亲”、“他犯了心脏病”、“自行车断了链条”、“文章我写了开头”,其中都只承认有一个名词词组,只不过这个名词词组是“分裂移位”(除非多动词结构才可以算两个名词,如“小姑娘哭肿了眼睛”、“他吃坏了牙”、“他饿的脸发白”)。
还有一个整体性的理由,即至少现在这样处理,动词的类是封闭的,不会使得动词数量漫无边际(如果动词不加限制,则有可能任何动词都可能构成双宾结构,比如“洗全家衣服”),也不会结构一会儿一变(比如“买车”和“买他一辆车”)。
顺便还要补充说明两点:一是有人说因为(4)“取得义”等三类结构因为动词后边的名词有领属关系所以就算是单宾结构的意见是沈阳(1994/1995)提出来的。其实朱德熙(1982)早就这么说过(陆俭明2002说朱不是这个意思,其实那只是猜测,而我的猜测则恰恰相反),只不过我想不如说得更彻底一点罢了。二是有人说(1b)“放窗台上一盆花”、“挂墙上一幅山水画”等例句似乎没这种说法(即缺乏书证)。其实这种结构也不是我先举例的,而是从其它相关的结构类推出来的(比较马庆株1983“落树上一只鸟”,朱德熙1982“掉井里一块手表”、“住楼上几位女生”),而且事实上经语感验证这种句子在口语中完全可以说。
上面说目前这种处理只是为了完成工程,所以暂时先按照这种办法做。当然有人会反对这种处理。比如认为说(4)那三类不算双宾结构没多少道理(现在很多人就都想办法证明那几类是双宾结构)。又如认为说(1)那几类即使算真双宾结构,其内部也不都一样(张伯江1999,另袁毓林1998,陆俭明2002)。我们承认这些双宾结构内部当然会有不同的变化。但是一方面我们目前的处理这只是一种工程性的操作策略,本身应无所谓对错;二是接下来我们还要考察现有(1)这些典型双宾结构的各种变化(如“把字句”、“被动句”、“话题句”,包括“分裂移位”等),并不是说把它们算做双宾结构就为止;三是以后还要进一步观察(1)加上各种成分后的变化形式(如主要动词后加“给、走、在、到、上、下、掉”等),并不是到现在的分析结果就最后完成了。所以现在这样的处理策略也不是不可以采用的。

2. 不加限制的线性结构形式分析和名词语义角色分析
说完了上面工程中的处理意见,接下来就要比较一下目前其他一些处理方案的优劣了。事实上其他各种方案实际上也或多或少有些问题。大致上说目前各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无非是往两个方向走:一头是偏重于“结构形式”分析;一头是偏重于“语义关系”分析。
往“结构形式”这头走,首先当然就是早期的或通常的处理,即只要看见动词后面有两个名词就算是双宾结构。这似乎有点“结构理论(Structural Theory)”的背景。
如果这样做,那么当然马庆株(1983)和李临定(1984)等列出来的那许多类(14类-18类)就都可以算是“双宾结构”,而且不管动词后面的名词之间是否有领属关系,也不管动词后名词是不是时量词、动量词,是不是虚指成分等。但正如顾阳(1999),张伯江(1999)批评的,这样一来除了“V+NP+NP”这个形式外,“双宾”成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东西,稍微给点意义就出问题,因为这种分析得到的双宾结构内部的性质是极不一致的。
而且这种分析的更大问题还在于,如果按照这种思路走下去,不但前面的(2-4)都可以算是双宾结构,而且事实上汉语中在动词后面有两个名词的结构还有很多,好像也都不是不可以算做双宾结构了。比如下面(5)“V(VN动宾式动词)+N”格式。例如:

(5)a. 签约孙继海
b. 登陆了中国
c. 进军好莱坞

又比如下面(6)“V+NP(NN定中名词词组)”格式。例如:

(6)a. 打武大郎弟弟
b. 只吃包子馅儿
c. 洗全家脏衣服
d. 做照相机皮套
e. 盖木头房子

显然目前并没有人会同意说(5-6)这两种结构也是双宾结构。可见如果只考虑V后出现两个名词的形式,那么所谓双宾结构在意义上就几乎没有什么一致性了。
往“语义关系”这头走,首先能想到的大概就是双宾结构就是动词能联系三个论元成分。也就是只要动词联系三个论元名词(或其中两个可以抽象做宾语)就算是“双宾(三元)结构”(或叫“双及物结构”)。这似乎有点“论元理论(Argument (theta) Theory)”的背景。
根据这种意见,至少(4)“取得义”那几类结构因为其中也包括有三个论元名词(而且可以不管动词后的名词是否有领属关系)当然也就可以算是双宾(三元)结构了。因为不但“施事、与事(受益者 /取得者)、客体”(送你一本书)是三个论元,而且“施事、夺事(受损者 /提供者)、客体”(偷你一本书)也是三个论元。当然其他本来就算是真双宾的“施事、终点、客体”(放桌上一本书)、“施事、对象、称呼”(称呼他老伙计)、“施事、对象、结果”(泼了小孩一身水)等结构,也都肯定包含三个论元。
不过要是把汉语中动词可以联系三个论元的结构都算是双宾结构也有问题。汉语中这种带三元成分的情况很多(不考虑“非论元”成分)。比如下面(7)动词后的名词也是领属性词组(有人叫“双受事结构”)。跟上面(6)的不同仅仅在于都可以各自受动词支配。例如:

(7)a. 剥橘子皮(剥桔子/剥皮/桔子剥了皮)
b. 切土豆丝(切土豆/切丝/土豆切了丝)
c. 编柳条筐(编柳条/编筐/柳条编了筐)

又比如下面(8)是一种“二元多系动词结构”。跟上面(7)的不同就在于这两个论元成分各自虽然也不一样,只不过不能自相组合,而只能在结构中分置共现。例如:

(8)a. 在银行抢钱(抢银行/抢钱)
b. 在馆子吃晚饭(吃馆子/吃晚饭)
c. 花浇了水/水浇了花(浇水/浇花)
d. 绳子捆箱子/箱子捆绳子(捆绳子/捆箱子)
e. 案板上切黄瓜/黄瓜切案板上(切黄瓜/切案板上)
又比如下面(9)是一种“受事成分分置”结构。跟上面(6-7)的不同在于这些名词可以分别跟动词联系,也可以自相组合,只不过实际上动词却只能支配其中一个名词。例如:

(9)a. 文章我写了开头(写文章/写开头)
b. 书孩子撕了封面(撕书/撕封面)
c. 香烟我只抽万宝路(抽香烟/抽万宝路)

更不用说即使下面(10)的这种“V+(数量词+名词)”和“V+(X的+名词)”的典型单宾结构,其实也不是不可以看作是一种语义上的“双及物结构”,因为动词后名词词组中的组成部分仍然有可能单独受动词支配。例如:

(10)a. 吃了一个面包(吃了一个/吃了面包)
b. 喜欢他买的手表(喜欢他买的/喜欢手表)

显然目前也没有人会同意说上面(7-10)也都是双宾结构。可见如果只考虑动词联系三个名词的意义,那么所谓双宾结构在形式上就又几乎没有什么一致性了。

3. 加以限制的结构形式分析和结构意义分析
这样不管是句法结构这一头还是语义关系这一头,再往前走一步,就都要再对“双宾结构”的类型加以某种限制,即想办法把双宾结构或在形式上或在语义上一致起来。
如果往“结构形式”那头再走下去,那么就是要对属于双宾结构的类型从句法结构变化上加以限制。比如顾阳(1999/2001)和张宁(2000)就提出这样的处理意见。他们认为不但从变化形式上,而且从跨语言对比上,都只有表示“给予义”的三元动词结构(动词有“送、卖、给、借(出)”等)才是典型的双宾结构,而其他的小类都不能算真正的双宾结构。理由就是从结构类型上看,在其他语言,如英语中,也只有“给予义”这一种真正的双宾结构,而且汉语和英语的这种双宾语结构中的动词类型和结构变化形式也都差不多。例如:

(11)a1.(老师)送了我一件礼物
a2.(老师)送了一件礼物给我
b2.(John) gave me a book
b2.(John) gave a book to me

说(11)是真正的双宾结构,这一点大家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意见。但是汉语中其他双宾结构小类在结构类型归属上到底该怎么处理,这方面就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了。而其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下面(12)这种结构。例如:

(12)a. 买了他一所房子
b. 偷了我一张邮票
c. 娶了他家一个闺女
d. 收了公司两百块钱

(12)从表面上看跟(11)差不多,即也是在动词的后面分别出现一个“与事(对象)”名词和一个“客体”名词。而(12)跟(11)最大区别只不过在于整个结构的意义不是“给予”,而是“取得”(“买、偷、娶、收”都是表“取得义”的动词),所以有人叫它“取得义”双宾结构。而偏重于从句法操作上来看待这种结构的类型,就可以认为(12)这种结构不是真正的“双宾(三元)”结构,还是应该归入“单宾(二元动词)结构”。这方面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12)这种结构中的两个宾语实际上都具有一种领属关系,而且中间都可以加上“的”,即(12)差不多相当于“(买了)他的一所房子”、“(偷了)我的一张邮票”、“(娶了)他家的一个闺女”、“(收了)公司的两百块钱”。而真正典型的双宾结构中的两个宾语没有这种联系,比如(11)就不能说“*送了我的一件礼物”(能说也是意义改变了)。二是(12)这种结构不具有典型双宾结构的那些结构变化形式,比如(11)可以变换成与事宾语(间接宾语)后置的结构(送了一件礼物给我),变换成“把”字结构(把礼物送了我)等,而(12)就不具备这些结构变化形式,比如不能说“*买了一所房子从他”、“*把房子买了我”等。三是其他语言中大多没有这种双宾结构,比如英语中要说(12)这样的句子,就必须用介词“from”引出“来源”名词,而不能让这个名词直接当宾语。
应该说上面的这种意见也是从限制双宾结构的类型上来考虑的,只不过采用的办法是从结构形式上把(12)这种结构从双宾结构中排除出去。而且照此推论,其他所有非“给予义”的双宾结构也似乎都可以用类似的办法分别排除出去,即也都可以归入单宾结构的特殊类型(具体的操作这里不细说了)。这样就不仅使得包括英语和汉语在内的双宾结构本身形式比较严格,而且整个双宾结构系统也会保持比较整齐的面貌。
但是这种分析的问题在于,如果只根据结构变换形式把双宾结构的形式限定为“给予义”这一种结构,理由似乎不够充分。因为可以根据某一种变换形式确认“给予义”是双宾结构,同样也可以根据另一种变换形式确认其他的双宾结构。同时仅仅根据英语中的双宾结构类型似乎也不能就推论出汉语也只能有这种双宾结构类型。
如果往“语义关系”这一头走下去,实际上也就是要在前面“双及物”的基础上考虑限定动词支配论元名词的类型,似乎可以认为只有带有“与事(与格Dative)”才算是“双宾”中的一个元。“与事”既可以包括“终点与事(取得者/受益者)”和“源点与事(提供者/受损者)”(潘海华1997,陆俭明2002)。也就是说,“取得义”动词跟“给予义”动词一样,也需要在语义上联系三个论元名词。“给予义”动词在语义上需要联系“施事(动作发出者)”、“与事(给予对象)”和“客体(给予物)”三个论元成分,而“取得义”的动词在语义上实际上也需要联系“施事(动作发出者)”、“与事(来源对象)”和“客体(取得物)”三个论元成分。虽然前者的“与事”和“客体”是相互分离的,后者的“与事”和“客体”是相互领属的(这一点可以不特别注意),但由于两类动词都一定联系三个论元名词,而且语义关系对应,所以就都可以算是“双宾结构”了。比较:

(13)a1. 他(施事)卖(V)我(对象与事)一辆旧车(客体)
a2. 我(施事)买(V)他(来源与事)一辆旧车(客体)

进一步说,其实说“取得义”动词能够进入“给予义”动词的双宾结构框架,还因为两种动词的词义存在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因为“给予”的反面就是使别人“取得”,而“取得”的反面就是让别人“给予”,所以“A给予B某物”深层语义关系上就等于“B取得A(的)某物”。如果说“给予义”的双宾结构中的间接宾语(指人名词)是论元语义上的“受益者”,那么主语就是“受损者”;反过来“取得义”双宾结构中的间接宾语(指人名词)是论元语义上的“受损者”,主语就是“受益者”。也就是说两种结构的A和B中一定总有一个是“受益者”,另一个就是“受损者”。例如下面左右两侧的结构中,不管“我”充当主语还是宾语,“我”都是“受益者”,“他”都是“受损者”。这就是这种分析认为“取得义”动词能够进入“双宾”在动词词义方面的原因。比较:

(14)a1.(他)卖我一辆旧车
a2.(我)买他一辆旧车
b1.(他)借(借出)我一本书
b2.(我)借(借入)他一本书

不过这种处理也还是有些问题。因为这种认为包含“与事”就算是双宾结构有三个标准:(1)“领属”,(2)“受益者/受损者”,(3)“给予义/取得义”。但实际上这三个标准中哪一个都分不清楚:即使在典型的“给予义”的双宾结构中,也不一定都是主语(施事)是“受损者”,间接宾语(与事)是“受益者”,这要看“给予”的是什么东西;反过来说在“取得义”的双宾结构中,也不一定都是主语(施事)是“受益者”,间接宾语(夺事)是“受损者”,这也要看“取得”的是什么东西。更不用说有时动词或句式表示的意义到底是“给予”还是“取得”的界限也分不大清楚;同时在“受益”和“受损”之间似乎也存在着一种过渡状态;更不能直接用“领属”作为“取得义”双宾结构的语义特征。事实上也就可以说上面的三条标准相互可能交叉否定,哪一条都不严格。例如:

(15)a.(我)一怒之下给他一耳光
b.(我)随手就扔了他一砖头
c.(后面司机)按了他一喇叭
d.(学生)贴了他一张大字报

如果从是否是“给予义”动词看,上面(15)似乎都是“给予义”的动词,后面的两个宾语之间也没有领属关系,可是间接宾语“他”在论元语义上却不是“受益者”,倒反而似乎是“受损者”:这就跟典型的“给予义”双宾结构还是不一样。也就是说(15)至少违反了其中一条标准。再比较:

(16)a.(我)表扬了一班五个人
b.(我)纠正了他一个毛病
c.(我)处分了他一个学生
d.(我)打碎了他四个杯子

如果从动词后面两个名词是否具有领属关系看,上面(16)动词后面的两个名词似乎都有领属关系,可是其中的动词却很难归入“取得义”这一类,而且前两句的间接宾语“一班”、“他”是“受益者”,后两句的间接宾语“他”却又是“受损者”:这就跟典型包含“受益者”的双宾结构还是不一样。也就是说(16)同样至少违反了其中一条标准。再比较:

(17)a.(我)吃了他一个苹果
b.(我)吃了他一个耳光(一顿批评)

最有意思的是(17),其中的动词都是“吃”,可是不管这个动词是不是“给予义”,也不管动词后面的宾语有没有领属关系,反正前一句(17a)中似乎“他”是“受损者”,后一句(17b)中则似乎“他”又是“受益者”了。可见这些结构就很难按照动词“给予义/取得义”分类,很难按动词后两个名词宾语之间是否具有“领属关系”分类,当然同时也就很难按照与格名词是“受益者/受损者”分类。
说到底这种语义限制分析结果的最大的一致性只不过就是包含了“施事(Agent)”、“与事(Dative)”、“客体(Theme)”三个差不多的论元角色名词罢了。其内部语义性质说得好听点是“过渡状态”,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三个标准哪个也没用。何况这种分析还不包括对其他可能算双宾结构的结构该怎么处理。

4. 语义功能上“投射分析”和结构形式上“派生分析”
如果从结构形式和语义关系上再分别往前走:“结构形式分析”和“语义关系分析”现在实际上都有取消“双宾结构”的思路,也就是说“双宾(三元)结构”其实都不是一种独立的基础结构,而是在“单宾(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只不过“语义关系分析”是从“句式投射”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可以由单宾结构形成双宾结构;而“结构形式分析”是从“结构派生”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可以从单宾结构形成双宾结构。
从“语义功能分析”这头看,最新的意见就是“句式语法分析”(Goldberg1995,陆俭明2003),或者“隐喻分析”(张伯江2000)和“意象分析”(沈家煊2000)。
因为不管怎么说,毕竟前述“取得义”双宾结构和其他一些双宾结构在很多方面还是跟一般的单宾结构有所不同,而且至少“样子”看起来也确实很像双宾结构。所以偏重于从句式功能来考虑这种结构的类型,也就似乎还是愿意把这种结构归入双宾结构的类型。那么怎么把这种结构归入“双宾结构”,或者说怎么解释其他的双宾结构会“长得像”双宾结构呢?对此认知功能语法学者提出的一种意见就是,“取得义”等类结构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双宾结构,或者说其中的动词本来并不是双宾(三元)动词,而这种结构不过是受到典型“给予义”双宾句式的“句式投射”作用,或者说有些二元动词进入了这种双宾句式的框架,而形成的。就好像本来有一所三个房间的房子供三口之家来住,而正因为有了这种现成样式的房子,所以有些本来没有资格住这种房子的家庭也就住了进来。这种由“句式框架”来决定某种成分进入结构的数量和位置的语法理论也叫做“句式语法理论(Construction Grammar)”。
根据“句式投射”或“句式语法”的解释,不妨认为“取得义”的双宾结构就是照着(11)“给予义”双宾句式的样子套进去的。比如下面(18)中左侧是典型的三元动词构成的“给予义”的双宾结构,右侧就可以看作是二元动词“进入”左侧的双宾句式框架而形成的结构。也就是说,从词汇平面看,左侧结构中的动词本来就是双宾(三元)动词,可以带两个宾语,在句法层面也是正常地“实现为”双宾结构;而右侧结构中的动词本来是单宾(二元)动词,只是到了句法层面才由于受到左侧句式的影响而“表现为”双宾结构。比较:

(18)a1. 他扔我一个球。 a2. 他吃我一个梨。
b1. 他斟我一盅酒。 b2. 他抽我一支烟。
c1. 他搛我一块火腿。 c2. 他占我一个房间。
d1. 他介绍我一个朋友。 d2. 他浪费我一个信封。

应该说这种意见也同样是从语言结构类型上来考虑的,只不过采用办法是从句式功能上把(18x2)这种结构包括进双宾结构中来。而且同样照此推论,其他的所有双宾结构也可以用类似的“句式投射”的办法统一包括进来,即都可以归入双宾结构的某个小类(具体的操作这里也不细说了)。而且由于句式投射的作用,所以整个句式的意义也是相同的,即所有的双宾句式都可以解释为“A通过B使得C得到D”,或者说是“A通过B给予C一个D”。比如“送他一本书”是“给他一个好处”,“偷他一本书”就是“给他一个损失”。
不过这种分析也还是有一些问题。一是“句式透射分析”除了可以把“取得义”结构包括进来,是否还可以包括其他双宾结构,比如像“烫了我一个包”、“放桌上一本书”、“称呼他王师傅”是否具有相同的句式意义,即也说成“(通过“烫”)给了我一个包”、“(通过“放”)给了桌上一本书”,“(通过“称呼”)给了他一个称号”。其实各种双宾结构内部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至少前面说过“给予”的到底是“好处”还是“损失”有时就不好确定。二是双宾结构的原始意义到底是“给予义”还是“取得义”,也就是说到底是什么句式意义起到投射作用,目前也还有争论。甚至于双宾句式的意义(不管是“给予”还是“取得”)究竟是怎么得到的,为什么只有这样一种双宾句式,恐怕也还需要更多的证明。
而从“结构形式分析”这头看,最新的处理意见就是所谓“轻动词移位分析”或“单宾结构派生分析”(Larson1990,沈阳2003)。基本思路也是取消作为基础结构的双宾(三元)结构,而看作是由单宾(二元)结构“派生构造”的。这方面的研究刚刚开始,不过我们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线索。
第一,大家都注意到在很多双宾结构中还有另一个动词(如“给”)的作用。也就是说,有很多动词本来不能构成双宾结构,但加上另一个动词(给)就可以构成双宾结构了。例如:

(19)a. 踢球 / *踢他一个球 → 踢给他一个球
b. 倒水 / *倒他一杯水 → 倒给他一杯水
c. 写信 / *写他一封信 → 写给他一封信

进一步也可以认为,如果一个动词本身就可以包含有两个动词的意义(V1+V2),那么其中的V2也就可以隐含,并直接由V1构成双宾结构;反之如果一个动词本身并不能包含两个动词的意义,则这时如果要构成双宾结构,就不但V1必须加上V2,而且加上不同的V2(如“给”和“走”),还可以构成不同意义类型的双宾结构。例如:
(20)a. 送书 → 送(给)他一本书
b. 卖车 → 卖(给)他一辆车
c. 借钱 → 借(给)他一笔钱
(21)a. 偷东西 /?偷他一样东西 → 偷给他一样东西(给予义)/偷走他一样东西(取得义)
b. 搬椅子 /?搬他一把椅子 → 搬给他一把椅子(给予义)/搬走他一把椅子(取得义)
c. 买礼物 /?买他一件衣服 → 买给他一件衣服(给予义)/买走他一件衣服(取得义)
由此就可以推测:可能在各种语言的基础结构中都没有双宾结构这一类的句式,而是不同的“V+N”单宾结构通过“套和”、“派生”才形成的,这一点在先;而双宾结构作为一种句式一旦形成之后,才会产生一种新的句式意义,也才可能带动更多的基础单宾结构进入这种句式结构。并且还可以猜想,所有进入双宾结构的句子,首先必须保持原有单宾(二元)动词的结构意义,然后才是再加上双宾句式所带来的某种意义。从这个角度看,所谓“句式语法”的解释是不准确的,至少也是片面的。
第2个回答  2012-03-05
汉语“双宾结构”分析的不同理论和方法
1. 我们承担的“973项目”中关于“双宾结构”的处理意见
现代汉语“双宾结构”的问题,从语言工程的角度看,什么算是“双宾结构”的问题倒是可以暂时忽略理论的严谨性或者非有什么特别的道理,只要“简单、统一”就可以了。就像“四分之一”,从计算机处理的角度就不妨把“分之”也看作是一个词。所以我们现在的处理就还是比较简单的:即首先是承认汉语有“双宾结构(三元动词结构)”,但是同时把所有文献中提到过的那么多“双宾”整理一下,而有些学者(如马庆株1983)归入双宾的结构就不算了。比如在该项目中只承认下面(1)中的四类是“真性双宾”。例如:
(1)a. 送你一朵玫瑰花 (给予类)
b. 放窗台上一盆花 (终点类)
c. 泼了小王一身水 (结果类)
d. 称呼导师老板 (表称类)
而像下面一般认为是双宾结构的(2)的“准双宾”、(3)的“移位双宾”和(4)的“假性双宾”,就没有归入双宾结构。比较:
(2)a. 回天津一趟 (动量类)
b. 等你十分钟 (时量类)
c. 玩他一整天 (虚指类)
(3)a. 落树上一只小鸟 (施事类)
b. 翻沟里一辆汽车 (主体类)
(4)a. 偷了我一张邮票 (取得类)
b. 讨厌他一嘴黄牙 (喜恶类)
c. 拆我台 (同源类)
上面这种处理虽然只是一种工程策略,但也不是完全说不出一点道理来。
比如(2)中带时量成分、动量成分、虚指成分的结构。这些结构大多数学者一般也都不算双宾结构,原因就是所有动词(包括形容词)都能带上这类成分,比如“漂亮它几天”,“逛它两天北京城”,要是都算的话结构中就有四个名词而不仅仅是双宾(三元)结构了。
再如(3)“落树上一只鸟”、“翻沟里一辆汽车”、“住楼上几位代表”等。这一类的句子在汉语中有不少,但因为其中只有两元名词(动词前只可能出现非论元的时间性词语),无法归入“双宾(三元)结构”,所以看作是单宾结构的变化(具体说来还可以有三种变换形式,因此叫做“假性双宾”)。
除此以外就是(4)中动词后的两个名词只要有领属关系的三小类就不算双宾结构。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真双宾结构都不能这样(加“的”),比如“*送了他的两本书”不能说;相反真单宾结构都可以,如“洗了他(的)两件衣服”、“参观了刘晓庆(的)两处住房”(而且都属于“可转让领属”)。二是真双宾动词都可以分别支配其中一个宾语,如(1);相反(4)这些结构都不行。三是汉语中其他单个动词结构实际上都要考虑支配领属词组的性质,这一点也是一致的。比如“他死了父亲”、“他犯了心脏病”、“自行车断了链条”、“文章我写了开头”,其中都只承认有一个名词词组,只不过这个名词词组是“分裂移位”(除非多动词结构才可以算两个名词,如“小姑娘哭肿了眼睛”、“他吃坏了牙”、“他饿的脸发白”)。
还有一个整体性的理由,即至少现在这样处理,动词的类是封闭的,不会使得动词数量漫无边际(如果动词不加限制,则有可能任何动词都可能构成双宾结构,比如“洗全家衣服”),也不会结构一会儿一变(比如“买车”和“买他一辆车”)。
顺便还要补充说明两点:一是有人说因为(4)“取得义”等三类结构因为动词后边的名词有领属关系所以就算是单宾结构的意见是沈阳(1994/1995)提出来的。其实朱德熙(1982)早就这么说过(陆俭明2002说朱不是这个意思,其实那只是猜测,而我的猜测则恰恰相反),只不过我想不如说得更彻底一点罢了。二是有人说(1b)“放窗台上一盆花”、“挂墙上一幅山水画”等例句似乎没这种说法(即缺乏书证)。其实这种结构也不是我先举例的,而是从其它相关的结构类推出来的(比较马庆株1983“落树上一只鸟”,朱德熙1982“掉井里一块手表”、“住楼上几位女生”),而且事实上经语感验证这种句子在口语中完全可以说。
上面说目前这种处理只是为了完成工程,所以暂时先按照这种办法做。当然有人会反对这种处理。比如认为说(4)那三类不算双宾结构没多少道理(现在很多人就都想办法证明那几类是双宾结构)。又如认为说(1)那几类即使算真双宾结构,其内部也不都一样(张伯江1999,另袁毓林1998,陆俭明2002)。我们承认这些双宾结构内部当然会有不同的变化。但是一方面我们目前的处理这只是一种工程性的操作策略,本身应无所谓对错;二是接下来我们还要考察现有(1)这些典型双宾结构的各种变化(如“把字句”、“被动句”、“话题句”,包括“分裂移位”等),并不是说把它们算做双宾结构就为止;三是以后还要进一步观察(1)加上各种成分后的变化形式(如主要动词后加“给、走、在、到、上、下、掉”等),并不是到现在的分析结果就最后完成了。所以现在这样的处理策略也不是不可以采用的。

2. 不加限制的线性结构形式分析和名词语义角色分析
说完了上面工程中的处理意见,接下来就要比较一下目前其他一些处理方案的优劣了。事实上其他各种方案实际上也或多或少有些问题。大致上说目前各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无非是往两个方向走:一头是偏重于“结构形式”分析;一头是偏重于“语义关系”分析。
往“结构形式”这头走,首先当然就是早期的或通常的处理,即只要看见动词后面有两个名词就算是双宾结构。这似乎有点“结构理论(Structural Theory)”的背景。
如果这样做,那么当然马庆株(1983)和李临定(1984)等列出来的那许多类(14类-18类)就都可以算是“双宾结构”,而且不管动词后面的名词之间是否有领属关系,也不管动词后名词是不是时量词、动量词,是不是虚指成分等。但正如顾阳(1999),张伯江(1999)批评的,这样一来除了“V+NP+NP”这个形式外,“双宾”成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东西,稍微给点意义就出问题,因为这种分析得到的双宾结构内部的性质是极不一致的。
而且这种分析的更大问题还在于,如果按照这种思路走下去,不但前面的(2-4)都可以算是双宾结构,而且事实上汉语中在动词后面有两个名词的结构还有很多,好像也都不是不可以算做双宾结构了。比如下面(5)“V(VN动宾式动词)+N”格式。例如:

(5)a. 签约孙继海
b. 登陆了中国
c. 进军好莱坞

又比如下面(6)“V+NP(NN定中名词词组)”格式。例如:

(6)a. 打武大郎弟弟
b. 只吃包子馅儿
c. 洗全家脏衣服
d. 做照相机皮套
e. 盖木头房子

显然目前并没有人会同意说(5-6)这两种结构也是双宾结构。可见如果只考虑V后出现两个名词的形式,那么所谓双宾结构在意义上就几乎没有什么一致性了。
往“语义关系”这头走,首先能想到的大概就是双宾结构就是动词能联系三个论元成分。也就是只要动词联系三个论元名词(或其中两个可以抽象做宾语)就算是“双宾(三元)结构”(或叫“双及物结构”)。这似乎有点“论元理论(Argument (theta) Theory)”的背景。
根据这种意见,至少(4)“取得义”那几类结构因为其中也包括有三个论元名词(而且可以不管动词后的名词是否有领属关系)当然也就可以算是双宾(三元)结构了。因为不但“施事、与事(受益者 /取得者)、客体”(送你一本书)是三个论元,而且“施事、夺事(受损者 /提供者)、客体”(偷你一本书)也是三个论元。当然其他本来就算是真双宾的“施事、终点、客体”(放桌上一本书)、“施事、对象、称呼”(称呼他老伙计)、“施事、对象、结果”(泼了小孩一身水)等结构,也都肯定包含三个论元。
不过要是把汉语中动词可以联系三个论元的结构都算是双宾结构也有问题。汉语中这种带三元成分的情况很多(不考虑“非论元”成分)。比如下面(7)动词后的名词也是领属性词组(有人叫“双受事结构”)。跟上面(6)的不同仅仅在于都可以各自受动词支配。例如:

(7)a. 剥橘子皮(剥桔子/剥皮/桔子剥了皮)
b. 切土豆丝(切土豆/切丝/土豆切了丝)
c. 编柳条筐(编柳条/编筐/柳条编了筐)

又比如下面(8)是一种“二元多系动词结构”。跟上面(7)的不同就在于这两个论元成分各自虽然也不一样,只不过不能自相组合,而只能在结构中分置共现。例如:

(8)a. 在银行抢钱(抢银行/抢钱)
b. 在馆子吃晚饭(吃馆子/吃晚饭)
c. 花浇了水/水浇了花(浇水/浇花)
d. 绳子捆箱子/箱子捆绳子(捆绳子/捆箱子)
e. 案板上切黄瓜/黄瓜切案板上(切黄瓜/切案板上)
又比如下面(9)是一种“受事成分分置”结构。跟上面(6-7)的不同在于这些名词可以分别跟动词联系,也可以自相组合,只不过实际上动词却只能支配其中一个名词。例如:

(9)a. 文章我写了开头(写文章/写开头)
b. 书孩子撕了封面(撕书/撕封面)
c. 香烟我只抽万宝路(抽香烟/抽万宝路)

更不用说即使下面(10)的这种“V+(数量词+名词)”和“V+(X的+名词)”的典型单宾结构,其实也不是不可以看作是一种语义上的“双及物结构”,因为动词后名词词组中的组成部分仍然有可能单独受动词支配。例如:

(10)a. 吃了一个面包(吃了一个/吃了面包)
b. 喜欢他买的手表(喜欢他买的/喜欢手表)

显然目前也没有人会同意说上面(7-10)也都是双宾结构。可见如果只考虑动词联系三个名词的意义,那么所谓双宾结构在形式上就又几乎没有什么一致性了。

3. 加以限制的结构形式分析和结构意义分析
这样不管是句法结构这一头还是语义关系这一头,再往前走一步,就都要再对“双宾结构”的类型加以某种限制,即想办法把双宾结构或在形式上或在语义上一致起来。
如果往“结构形式”那头再走下去,那么就是要对属于双宾结构的类型从句法结构变化上加以限制。比如顾阳(1999/2001)和张宁(2000)就提出这样的处理意见。他们认为不但从变化形式上,而且从跨语言对比上,都只有表示“给予义”的三元动词结构(动词有“送、卖、给、借(出)”等)才是典型的双宾结构,而其他的小类都不能算真正的双宾结构。理由就是从结构类型上看,在其他语言,如英语中,也只有“给予义”这一种真正的双宾结构,而且汉语和英语的这种双宾语结构中的动词类型和结构变化形式也都差不多。例如:

(11)a1.(老师)送了我一件礼物
a2.(老师)送了一件礼物给我
b2.(John) gave me a book
b2.(John) gave a book to me

说(11)是真正的双宾结构,这一点大家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意见。但是汉语中其他双宾结构小类在结构类型归属上到底该怎么处理,这方面就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了。而其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下面(12)这种结构。例如:

(12)a. 买了他一所房子
b. 偷了我一张邮票
c. 娶了他家一个闺女
d. 收了公司两百块钱

(12)从表面上看跟(11)差不多,即也是在动词的后面分别出现一个“与事(对象)”名词和一个“客体”名词。而(12)跟(11)最大区别只不过在于整个结构的意义不是“给予”,而是“取得”(“买、偷、娶、收”都是表“取得义”的动词),所以有人叫它“取得义”双宾结构。而偏重于从句法操作上来看待这种结构的类型,就可以认为(12)这种结构不是真正的“双宾(三元)”结构,还是应该归入“单宾(二元动词)结构”。这方面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12)这种结构中的两个宾语实际上都具有一种领属关系,而且中间都可以加上“的”,即(12)差不多相当于“(买了)他的一所房子”、“(偷了)我的一张邮票”、“(娶了)他家的一个闺女”、“(收了)公司的两百块钱”。而真正典型的双宾结构中的两个宾语没有这种联系,比如(11)就不能说“*送了我的一件礼物”(能说也是意义改变了)。二是(12)这种结构不具有典型双宾结构的那些结构变化形式,比如(11)可以变换成与事宾语(间接宾语)后置的结构(送了一件礼物给我),变换成“把”字结构(把礼物送了我)等,而(12)就不具备这些结构变化形式,比如不能说“*买了一所房子从他”、“*把房子买了我”等。三是其他语言中大多没有这种双宾结构,比如英语中要说(12)这样的句子,就必须用介词“from”引出“来源”名词,而不能让这个名词直接当宾语。
应该说上面的这种意见也是从限制双宾结构的类型上来考虑的,只不过采用的办法是从结构形式上把(12)这种结构从双宾结构中排除出去。而且照此推论,其他所有非“给予义”的双宾结构也似乎都可以用类似的办法分别排除出去,即也都可以归入单宾结构的特殊类型(具体的操作这里不细说了)。这样就不仅使得包括英语和汉语在内的双宾结构本身形式比较严格,而且整个双宾结构系统也会保持比较整齐的面貌。
但是这种分析的问题在于,如果只根据结构变换形式把双宾结构的形式限定为“给予义”这一种结构,理由似乎不够充分。因为可以根据某一种变换形式确认“给予义”是双宾结构,同样也可以根据另一种变换形式确认其他的双宾结构。同时仅仅根据英语中的双宾结构类型似乎也不能就推论出汉语也只能有这种双宾结构类型。
如果往“语义关系”这一头走下去,实际上也就是要在前面“双及物”的基础上考虑限定动词支配论元名词的类型,似乎可以认为只有带有“与事(与格Dative)”才算是“双宾”中的一个元。“与事”既可以包括“终点与事(取得者/受益者)”和“源点与事(提供者/受损者)”(潘海华1997,陆俭明2002)。也就是说,“取得义”动词跟“给予义”动词一样,也需要在语义上联系三个论元名词。“给予义”动词在语义上需要联系“施事(动作发出者)”、“与事(给予对象)”和“客体(给予物)”三个论元成分,而“取得义”的动词在语义上实际上也需要联系“施事(动作发出者)”、“与事(来源对象)”和“客体(取得物)”三个论元成分。虽然前者的“与事”和“客体”是相互分离的,后者的“与事”和“客体”是相互领属的(这一点可以不特别注意),但由于两类动词都一定联系三个论元名词,而且语义关系对应,所以就都可以算是“双宾结构”了。比较:

(13)a1. 他(施事)卖(V)我(对象与事)一辆旧车(客体)
a2. 我(施事)买(V)他(来源与事)一辆旧车(客体)

进一步说,其实说“取得义”动词能够进入“给予义”动词的双宾结构框架,还因为两种动词的词义存在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因为“给予”的反面就是使别人“取得”,而“取得”的反面就是让别人“给予”,所以“A给予B某物”深层语义关系上就等于“B取得A(的)某物”。如果说“给予义”的双宾结构中的间接宾语(指人名词)是论元语义上的“受益者”,那么主语就是“受损者”;反过来“取得义”双宾结构中的间接宾语(指人名词)是论元语义上的“受损者”,主语就是“受益者”。也就是说两种结构的A和B中一定总有一个是“受益者”,另一个就是“受损者”。例如下面左右两侧的结构中,不管“我”充当主语还是宾语,“我”都是“受益者”,“他”都是“受损者”。这就是这种分析认为“取得义”动词能够进入“双宾”在动词词义方面的原因。比较:

(14)a1.(他)卖我一辆旧车
a2.(我)买他一辆旧车
b1.(他)借(借出)我一本书
b2.(我)借(借入)他一本书

不过这种处理也还是有些问题。因为这种认为包含“与事”就算是双宾结构有三个标准:(1)“领属”,(2)“受益者/受损者”,(3)“给予义/取得义”。但实际上这三个标准中哪一个都分不清楚:即使在典型的“给予义”的双宾结构中,也不一定都是主语(施事)是“受损者”,间接宾语(与事)是“受益者”,这要看“给予”的是什么东西;反过来说在“取得义”的双宾结构中,也不一定都是主语(施事)是“受益者”,间接宾语(夺事)是“受损者”,这也要看“取得”的是什么东西。更不用说有时动词或句式表示的意义到底是“给予”还是“取得”的界限也分不大清楚;同时在“受益”和“受损”之间似乎也存在着一种过渡状态;更不能直接用“领属”作为“取得义”双宾结构的语义特征。事实上也就可以说上面的三条标准相互可能交叉否定,哪一条都不严格。例如:

(15)a.(我)一怒之下给他一耳光
b.(我)随手就扔了他一砖头
c.(后面司机)按了他一喇叭
d.(学生)贴了他一张大字报

如果从是否是“给予义”动词看,上面(15)似乎都是“给予义”的动词,后面的两个宾语之间也没有领属关系,可是间接宾语“他”在论元语义上却不是“受益者”,倒反而似乎是“受损者”:这就跟典型的“给予义”双宾结构还是不一样。也就是说(15)至少违反了其中一条标准。再比较:

(16)a.(我)表扬了一班五个人
b.(我)纠正了他一个毛病
c.(我)处分了他一个学生
d.(我)打碎了他四个杯子

如果从动词后面两个名词是否具有领属关系看,上面(16)动词后面的两个名词似乎都有领属关系,可是其中的动词却很难归入“取得义”这一类,而且前两句的间接宾语“一班”、“他”是“受益者”,后两句的间接宾语“他”却又是“受损者”:这就跟典型包含“受益者”的双宾结构还是不一样。也就是说(16)同样至少违反了其中一条标准。再比较:

(17)a.(我)吃了他一个苹果
b.(我)吃了他一个耳光(一顿批评)

最有意思的是(17),其中的动词都是“吃”,可是不管这个动词是不是“给予义”,也不管动词后面的宾语有没有领属关系,反正前一句(17a)中似乎“他”是“受损者”,后一句(17b)中则似乎“他”又是“受益者”了。可见这些结构就很难按照动词“给予义/取得义”分类,很难按动词后两个名词宾语之间是否具有“领属关系”分类,当然同时也就很难按照与格名词是“受益者/受损者”分类。
说到底这种语义限制分析结果的最大的一致性只不过就是包含了“施事(Agent)”、“与事(Dative)”、“客体(Theme)”三个差不多的论元角色名词罢了。其内部语义性质说得好听点是“过渡状态”,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三个标准哪个也没用。何况这种分析还不包括对其他可能算双宾结构的结构该怎么处理。

4. 语义功能上“投射分析”和结构形式上“派生分析”
如果从结构形式和语义关系上再分别往前走:“结构形式分析”和“语义关系分析”现在实际上都有取消“双宾结构”的思路,也就是说“双宾(三元)结构”其实都不是一种独立的基础结构,而是在“单宾(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只不过“语义关系分析”是从“句式投射”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可以由单宾结构形成双宾结构;而“结构形式分析”是从“结构派生”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可以从单宾结构形成双宾结构。
从“语义功能分析”这头看,最新的意见就是“句式语法分析”(Goldberg1995,陆俭明2003),或者“隐喻分析”(张伯江2000)和“意象分析”(沈家煊2000)。
因为不管怎么说,毕竟前述“取得义”双宾结构和其他一些双宾结构在很多方面还是跟一般的单宾结构有所不同,而且至少“样子”看起来也确实很像双宾结构。所以偏重于从句式功能来考虑这种结构的类型,也就似乎还是愿意把这种结构归入双宾结构的类型。那么怎么把这种结构归入“双宾结构”,或者说怎么解释其他的双宾结构会“长得像”双宾结构呢?对此认知功能语法学者提出的一种意见就是,“取得义”等类结构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双宾结构,或者说其中的动词本来并不是双宾(三元)动词,而这种结构不过是受到典型“给予义”双宾句式的“句式投射”作用,或者说有些二元动词进入了这种双宾句式的框架,而形成的。就好像本来有一所三个房间的房子供三口之家来住,而正因为有了这种现成样式的房子,所以有些本来没有资格住这种房子的家庭也就住了进来。这种由“句式框架”来决定某种成分进入结构的数量和位置的语法理论也叫做“句式语法理论(Construction Grammar)”。
根据“句式投射”或“句式语法”的解释,不妨认为“取得义”的双宾结构就是照着(11)“给予义”双宾句式的样子套进去的。比如下面(18)中左侧是典型的三元动词构成的“给予义”的双宾结构,右侧就可以看作是二元动词“进入”左侧的双宾句式框架而形成的结构。也就是说,从词汇平面看,左侧结构中的动词本来就是双宾(三元)动词,可以带两个宾语,在句法层面也是正常地“实现为”双宾结构;而右侧结构中的动词本来是单宾(二元)动词,只是到了句法层面才由于受到左侧句式的影响而“表现为”双宾结构。比较:

(18)a1. 他扔我一个球。 a2. 他吃我一个梨。
b1. 他斟我一盅酒。 b2. 他抽我一支烟。
c1. 他搛我一块火腿。 c2. 他占我一个房间。
d1. 他介绍我一个朋友。 d2. 他浪费我一个信封。

应该说这种意见也同样是从语言结构类型上来考虑的,只不过采用办法是从句式功能上把(18x2)这种结构包括进双宾结构中来。而且同样照此推论,其他的所有双宾结构也可以用类似的“句式投射”的办法统一包括进来,即都可以归入双宾结构的某个小类(具体的操作这里也不细说了)。而且由于句式投射的作用,所以整个句式的意义也是相同的,即所有的双宾句式都可以解释为“A通过B使得C得到D”,或者说是“A通过B给予C一个D”。比如“送他一本书”是“给他一个好处”,“偷他一本书”就是“给他一个损失”。
不过这种分析也还是有一些问题。一是“句式透射分析”除了可以把“取得义”结构包括进来,是否还可以包括其他双宾结构,比如像“烫了我一个包”、“放桌上一本书”、“称呼他王师傅”是否具有相同的句式意义,即也说成“(通过“烫”)给了我一个包”、“(通过“放”)给了桌上一本书”,“(通过“称呼”)给了他一个称号”。其实各种双宾结构内部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至少前面说过“给予”的到底是“好处”还是“损失”有时就不好确定。二是双宾结构的原始意义到底是“给予义”还是“取得义”,也就是说到底是什么句式意义起到投射作用,目前也还有争论。甚至于双宾句式的意义(不管是“给予”还是“取得”)究竟是怎么得到的,为什么只有这样一种双宾句式,恐怕也还需要更多的证明。
而从“结构形式分析”这头看,最新的处理意见就是所谓“轻动词移位分析”或“单宾结构派生分析”(Larson1990,沈阳2003)。基本思路也是取消作为基础结构的双宾(三元)结构,而看作是由单宾(二元)结构“派生构造”的。这方面的研究刚刚开始,不过我们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线索。
第一,大家都注意到在很多双宾结构中还有另一个动词(如“给”)的作用。也就是说,有很多动词本来不能构成双宾结构,但加上另一个动词(给)就可以构成双宾结构了。例如:

(19)a. 踢球 / *踢他一个球 → 踢给他一个球
b. 倒水 / *倒他一杯水 → 倒给他一杯水
c. 写信 / *写他一封信 → 写给他一封信

进一步也可以认为,如果一个动词本身就可以包含有两个动词的意义(V1+V2),那么其中的V2也就可以隐含,并直接由V1构成双宾结构;反之如果一个动词本身并不能包含两个动词的意义,则这时如果要构成双宾结构,就不但V1必须加上V2,而且加上不同的V2(如“给”和“走”),还可以构成不同意义类型的双宾结构。例如:
(20)a. 送书 → 送(给)他一本书
b. 卖车 → 卖(给)他一辆车
c. 借钱 → 借(给)他一笔钱
(21)a. 偷东西 /?偷他一样东西 → 偷给他一样东西(给予义)/偷走他一样东西(取得义)
b. 搬椅子 /?搬他一把椅子 → 搬给他一把椅子(给予义)/搬走他一把椅子(取得义)
c. 买礼物 /?买他一件衣服 → 买给他一件衣服(给予义)/买走他一件衣服(取得义)
由此就可以推测:可能在各种语言的基础结构中都没有双宾结构这一类的句式,而是不同的“V+N”单宾结构通过“套和”、“派生”才形成的,这一点在先;而双宾结构作为一种句式一旦形成之后,才会产生一种新的句式意义,也才可能带动更多的基础单宾结构进入这种句式结构。并且还可以猜想,所有进入双宾结构的句子,首先必须保持原有单宾(二元)动词的结构意义,然后才是再加上双宾句式所带来的某种意义。从这个角度看,所谓“句式语法”的解释是不准确的,至少也是片面的。
望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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