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被举报,保管单位小金库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有什么责任

单位私设小金库,领导、职工大家都知道,具体由会计、出纳保管。1.如果小金库账目清楚,会计、出纳积极配合调查那要付什么责任?2.如果小金库账目乱七八糟,会计、出纳积极配合调查,但说不清楚来源和去向那又要付什么责任?

1.若账目清楚,积极配合调查,那么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也是领导的主要责任。会计,出纳的责任由检查机关划定。但记账人员一定注意要账证清楚明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若账目并不清楚,违反会计法的规定的,要接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做账的风险在不断加大,中小企业虚开虚抵发票的现象非常普遍与严重,无形中加大了会计职业风险,会计不要参与买票、卖票,切忌虚开虚抵,不要建议老板设置“两套账”、“多套账”。

扩展资料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会计法第二十去条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20

1:如果账目清楚,积极配合调查,那么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也是领导的主要责任。会计,出纳的责任由检查机关划定。但记账人员一定注意要账证清楚明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如果账目并不清楚,违反会计法的规定的,要接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做账的风险在不断加大,中小企业虚开虚抵发票的现象非常普遍与严重,无形中加大了会计职业风险,会计不要参与买票、卖票,切忌虚开虚抵,不要建议老板设置“两套账”、“多套账”。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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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7-07
如果是企业那就仅按会计法,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那还要依据小金库的有关规定。
配合调查只是情节问题,也就是影响到责任认定后的处理。
如果账目清楚,会计、出纳对小金库曾提出反对意见(要有证据证明),则可能免责,否则还是要负一定责任。因为遵守会计法的真实性原则是首要的。

如果账目不清楚,那恭喜你,贪污、挪用都有可能,至少除了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8-05
总得还是一把手负责任的,会计、出纳还是听一把手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8-05
主动配合调查,应该会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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