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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解读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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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原法条: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解读:就是说,人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以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上确定的债权额加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比如债权额为13000元,执行费用是500,查封、扣押、冻结一般不超过14000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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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3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就是说,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债权是500,就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过500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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