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及时还款,否则会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五十五条 贷款贴息资金中央贴息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贴息标准,向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和省本级财政预拨中央专项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贴息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季据实向省担保中心拨付贴息资金,再由省担保中心据实向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拨付贴息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