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10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号。
被告: ,男,约35岁,汉族,住天津市 8栋2门102室。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向原告支付3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2011年4月25日承诺于2011年5月10日前归还,但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
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一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之二)
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
职务: 。
姓名: ,工作单位: 。
职务: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理,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为接受、出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利。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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