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10-22
法的要素是由法律规范、概念和原则构成的,其中法律规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规范除具有 本身的含义、逻辑结构范式和种类外,有效性则是贯穿其始终的关键所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应包括应然和实然 两方面。应然有效性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就实然有效性而言,如果一项法律规范本质上与应然有效性同一,则 法律规范有效(或生效)。反之,则法律规范无效(或失效)。在法的要素中,为确保法律规范具有效性,应做到法律 规范应然与实然、本质与形式有效的完美结合。关键词:法的要素;法律规范;有效性中 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2529(2001)03 0069 05法的要素即是当法律被看作一个系统时,它与任 何系统一样,是由若干要素按一定的结构组织起来 的统一整体。[1](P61)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是深 入到法的系统内部,从微观的层面进一步考察和更 好地揭示法是什么这一基本命题。同样,对于法律 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的探求也只能缘此而入,否则,别无他径。笔者不揣浅陋陈一孔之见,以期求教于方家。一在 法学史上,最先对法律进行要素分析并概括出 较系统的法的模式理论的法学家,首推19世纪英国 的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的“命令模式论”。所谓 法的模式即是在解释法律由何种要素所组成时使用 的概念。根据奥斯丁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 征乃是法的强制性或命令性。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 的一种命令。“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 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但是,他 又认为,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 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 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的性质。[2](P201,P22-24)奥斯 丁把命令、义务和制裁看作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即把 法所包含的众多要素全部归结为以制裁为后盾的命 令的总和。照此看来,法律中所有的特点和规范都 用命令来概括,这显然是力不从心的事情,也是一种 过于简单和片面的概括。正因如此,20世纪的西方 法理学界,又不断有人提出新的法的理论模式理论 。美国的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柯·庞德( RoscoePound)认为法律就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种 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其中法律的“律令”本身又包 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他认为“规则”是对一个 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后果的律令,“原则 ”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概念”是可 以容纳某些情况的权威性范畴,“标准”则是根据每 个案件具体情况加以适用的行为尺度。英国的新分 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赫伯特·哈特(HerbertHart),在批 判奥斯丁的命令模式论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规则 模式论”。他认为在所有发达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一 套规则,即分为设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 或权力的第二性规则,其中,第二性规则又包括确认 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三种成分。确认规则是 规定一定规则在符合何种条件下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它能够消除单纯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并能够将 调整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区别正义行为与行政 行为的“首要”社会行为规则区分开来。[3](P89-93)美国 新自然法学派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则反 对哈特把法的要素归结为规则的观点,他坚持法律 除了规则成分之外,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的成分。特 别是在那些疑难案件中,原则和政策起的作用将会 更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 odenheimer)对于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也持“ 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的观点。他认为一个法 律制度,从其总体来看,是一个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 与执行规范的个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它既有规 范的一面,又有事实的一面。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上,他坚持“法律的规范性结构,可以说是一种‘应然 ’体的集合,这当然是从这些规范要求人们服从但在 现实生活中并不总是得到遵守或执行的意义上而言 的”。[4](P238-239)就 国内法学家而言,对于法的要素所持的观点,主 要有如下几种学说:(1)四要素说。即认为构成要素 主要是规范,但不限于规范。一般地说法由法律概 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 素构成。[5](P37)(2)三要素说。其一是认为法的要素 区分为三类,即: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1](P73)其二是认为法由概念、原则和规范所构成 。[6](P149)(3)一要素说。即认为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 本的细胞,它与整体的法的关系是系统的个别因素 同整个系统的关系,并且认为原则不过是原则性规 范、概念不过是定义性规范而已,它们实际上都是调 整人们行为不可少的部分,是法的职能专门化的结 果和表现。[7](P353-362)综观国内外各家对于法的要素 的不同阐述,到目前为止,虽然每一种分析都未能在 法学界取得一致同意,但是各种观点间的争鸣,对于 深化“法是什么”这一基本命题的认识和理解却是大 有裨益的。笔者以为,法的要素区分为三类,即:规范、原则和概念三种基本要素。理由是:第一,持四 要素说所认定的“法律技术性规定”这一要素,如法 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凡与该法抵触者 无效等规定,究其实,笔者认为法的要素中无论是规 范、概念还是原则,都是从法的本质亦或内容层面上 说的,而相对于法律技术性规定,应该是形式层面上 的,是为规范、概念和原则服务的。第二,持一要素 说将“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等同于“原则”和 “概念”,这是笔者不敢苟同的。法律原则是可以作 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 原理和准则。[1](P71)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 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1](P75)《牛津法律大辞典》定义为:概念 是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并是我们将杂乱无章的具 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8](P533)例如,法律 上的“故意”和“过失”,这样一些概念,它虽然存在于 规范之中,但它并不等同于规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