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1-04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有规定。同时,原则上不称执行异议之诉,而称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执行许可之诉。对于执行异议及执行裁定书,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下面就来说说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案外人可以以其对该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法定权利而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目的是为了避免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后,人民法院不外乎作出两种可能性的裁定结果。一种是驳回案外人异议,一种可能是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对于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好像是10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的问题,案外人肯定是原告,申请执行人肯定是被告,对于被执行人的诉讼主体问题,法律规定取决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候的态度,如果被执行人同意案外人的观点,其在案外人异议之诉里就是第三人是身份,如果反对就是被告的身份。同时,对于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因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失效,只相当于一个前置程序的裁定,类似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对于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那么申请执行人同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要求执行,一般就称为执行许可之诉。总之,你查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