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1-04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有规定。同时,原则上不称执行异议之诉,而称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执行许可之诉。对于执行异议及执行裁定书,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下面就来说说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案外人可以以其对该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法定权利而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目的是为了避免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后,人民法院不外乎作出两种可能性的裁定结果。一种是驳回案外人异议,一种可能是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对于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好像是10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的问题,案外人肯定是原告,申请执行人肯定是被告,对于被执行人的诉讼主体问题,法律规定取决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候的态度,如果被执行人同意案外人的观点,其在案外人异议之诉里就是第三人是身份,如果反对就是被告的身份。同时,对于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因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失效,只相当于一个前置程序的裁定,类似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对于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那么申请执行人同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要求执行,一般就称为执行许可之诉。总之,你查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懂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