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是否规定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向本人补偿金结算时是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结算?

如题所述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的工龄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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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4-03-05
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改变劳动条件(不利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维持原有劳动条件续签合同,劳动者不续签的,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凡属于工资性收入都要计入工资。
第3个回答  2014-03-05
如果是合同期满自己离职则没有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不与你续签合同,可以给予补偿金,补偿金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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