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达对晚辈的关爱,同时又区别于溺爱、宠爱,且鼓励他好好学习。姑姑与9岁的小侄子签署了一个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姑姑从今年起至小侄子18岁成年为止,每年春节给小侄子压岁钱2万元,小侄子可以在收到钱以后花掉;小侄子必须努力学习,姑姑一旦查出小侄子某一次的主科期末考试成绩不到70分,姑姑立刻有权利收回全部或部分已赠与的压岁钱;父母对孩子(小侄子)的学习有督促义务,也有及时向姑姑回报孩子成绩的义务。”
孩子明白承诺的含义,也签字了;父母也对此承诺表示欢迎,也签字了。
结果有一次孩子成绩得了62分,姑姑要求兑现承诺、收回部分压岁钱(收回6万),孩子不同意,与姑姑和父母发生了矛盾。
请问:
小侄子9岁那年签字的这个附条件(或附义务)赠与”承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抛开情感、道德,完全从法律的角度)
大致意思是:孩子得到压岁钱以后可以立刻花掉,但是今后主科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70时,姑姑有权利把孩子手中“持有”的压岁钱(有多少算多少)全部或者部分收回。
这次孩子考62分,恰巧之前积累的压岁钱一点也没有花过,姑姑知道孩子成绩后就要把之前(附条件或者附义务)赠与的压岁钱全部或者部分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