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改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改亏损。弥补改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