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告成立,北京作为首都所在地成为直辖市。 天津——1930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设立天津直辖市。11月,因河北省省会由
北平迁至天津,天津直辖市改为省辖市。1935年6月,河北省省会迁往保定,天津又改为直辖市。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保卫首都设立天津直辖市。1958年2月,经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将天津划归河北省,天津成为河北省辖市。1967年1月为防止
苏联太平洋舰队经日本海进
黄海侵入渤海而特别以备战之名义恢复为直辖市。 上海——1949年5月上海解放成立直辖市。 重庆——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重庆市成为中国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的第四个直辖市。1997年6月18日重庆直辖市正式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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