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还可以上诉二次。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才可以诉讼。仲裁双方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一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劳动争议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被视作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模式,是二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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