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子归属权

一个四口之家,男主人去世,留下母qīnA,老婆B,女儿C。过了几年B找了个上胤门女婿D,然后原先的房子chāi胤迁用赔偿款造了套新房,过了几年,A去世,B跟D有了自己的儿子,并把户口迁到了D老家,但B,D,及其儿子与C一起居住在用chāi胤迁款造的新房,请问造的新房属于谁?

你好这位朋友。你问的问题非常复杂。我慢慢道来
首先第一,你没说清房产证是谁的名字?鉴于他们4口之家全住一套房子,房子产权是谁的很重要。如果是老母亲的或者是这去世的男主人他父亲的?那问题就相当复杂了。
假设说,去世的是男主人,房子是他的名字,而且还是他婚前的,那就是他的个人财产。她的妻子无权继承,拆迁款也是因这旧房子拆迁而得来的,故性质一样。妻子都没有任何继承权。按继承法来看母亲A和女儿C是第一继承人。两人一人一半房产。然后老人A也去世了,如果没有进行任何遗嘱公正的话,那属于母亲A继承的那一般半产再由他的儿女继承。
对于这个问题我举个例子,男主人死亡,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房子拆迁补偿款为100万。首先排除妻子,跟妻子B无任何关系,因为跟妻子B无关系,所以自然也跟第2个丈夫D及儿子无关,母亲A和女儿C每人继承50万。母亲A死亡,如果这位男主人还有兄弟。那母亲A继承的这50万再由这兄弟继承。(前提是没进行过任何遗嘱公正)

假如这房子属于两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话。那首先妻子B,母亲A,女儿C,都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再给你举例子。男主人死亡,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拆迁后补助款为100万,那么首先妻子B会获得50万。然后剩下50万由老母亲A,女儿C,妻子B三人平分,平均每人16.6万,也就是说妻子B会获得100万中的66.6万元。母亲A死亡,情况和上者相同,如果男主人有兄弟,那老母亲继承的16.6万由那位兄弟继承。若无兄弟,妻子B尽到赡养义务的,也可以继承老母亲A那16.6万的遗产。因为所有这些都是在妻子B再婚之前获得的遗产,所以这属于妻子B再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再婚后的D是无权要求分得财产的。但是妻子B与D婚后生的儿子与女儿C一样享有同等继承权。
对此我再举个例子,男主人死亡,无兄弟。房子拆迁款为90万,按刚才的一步步算。妻子首先获得45万,老人A,妻子B,女儿C平分剩下的45万,也就是每人15万。最后妻子总共会获得60万,老人获得15万,女儿15万,总计90万。 之后老人死亡,由于你们住在一起,妻子B尽了赡养义务,老人的15万再由妻子B继承,这样妻子就继承了90万中的75万,女儿为15万。
男方死后妻子B与男方D结婚,这与户口没关系的。因为是以前的房子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所以90万中的75万为妻子B个人财产,D无权要求分得一分钱。之后妻子与D结婚有一男孩子。所以这75万由这个男孩子与女儿C平分继承,也就是一人37.5万元。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产写的是老人A或者老人A的老伴的名字,那样就很麻烦了。我就先给你分析到这。打了1000多个字。希望您能把问题问完整。
请您尊重每个人的辛勤劳动,您这个问题虽然没分,但我仍然打了这么多字,只为了帮你解决这个问题,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也希望您能给个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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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房屋产权归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下发的房产证为准,如有产权共有人,其权益可按双方(或多方)议定比例申报办理产权证,没有权益划分比例的,权益双方(或多方)将平均分配权益。

  1、产权登记部门一般以《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
  2、如果购房人在登记时申请添加自己亲属或者他人名字的,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根据购房人的意愿添加,其他共有人一并到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一在婚前取得的房产或者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房产,双方可以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添加名字,重新取得房产证。
  4、房产证是该房产的权属证书,一般以房产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有例外情况,比如根据《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如果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再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即使登记为夫妻一人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等。
第2个回答  2018-07-06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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