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8-2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竞业限制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管、高工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普通职员不能适用。二是竞业限制应当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所以,你所说的情况,公司做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是正确,得看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人员,否则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签协议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2011-08-20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纵横法律网 孙阳升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8-20
类似保密合同,有效,但公司要给于适当保密费用吧
第4个回答 2011-08-20
必须要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否则,你们可以不予遵守。
纵横法律网 牟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