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全文是什么?为什么判决书上这资料,我在百度查不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